昨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用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制定了《太原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于2013年11月28日起实行。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自筹资金不足时,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市民办理该项业务,可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各办事处申请办理,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同时按商业银行规定提供资料。组合贷款的发放日必须为同一天,实行统一发放,分户管理。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限额。商业性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商业性贷款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规定。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按额度比例按月归还本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同时偿还,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每月收到贷款本息后,按约定的时间将其中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用转账的方式划转到中心公积金存款专户。借款人没有按《组合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或者按规定对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置。 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开展,将有效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干部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购建住房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和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方面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