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在一些方面条件有所放松,但外地务工人员离开本市时,提取公积金可能将有年龄限制,这必将引起外地务工者的不满。 缴交住房公积金是为了给职工买房提供一些便利,所以对支取做一些限制是必要的,否则公积金有可能根本无法存在。但从另一面看,住房公积金都是从职工的工资里扣除,理论上说是职工的血汗钱,一旦职工要离开原就业地,到别的地方发展,不可能再在原地购房,那么就应该让人家把钱拿走。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然人家不再享受当地购房的权利,义务也就随之消失。公积金本就是自己的钱,拿走理所应当。 所以,中山市公积金中心这项规定实际上违反了两个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原则:第一,侵害了公积金所有人的财产权,在某个时间段剥夺了财产所有人支配财产的权利;第二,条款含有对外地人的歧视因素,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积金中心是政府机关,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理应便民,不能害民,更不能违法,而这个条款严格来说是违宪的。 多少年来,我们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政务操作,每每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方便,较少从民众角度考虑问题。公积金中心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公积金的存量,存量不足,主管部门无论如何都不安心,这种情绪可以理解。但出台政策总不能只想着自己,而不考虑民众的利益和感受。虽然看似只是限定了公积金的支取年龄,即使是离开中山的外地务工人员,以后也可以再回来支取,但实际上相当于不给这笔钱了。因为我们知道公积金的利息很低,加上再来回一次中山所需的旅费,这些损失由谁来补偿? 好在事情曝光之后有关部门有所松动,表示可以改变。这样做就对了,错了不怕,怕的是坚持错误。政府的某些错误积习,正是要在不断地跟媒体、跟民众的互动中,才能被逐渐克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