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使用公积金购买二套房,郑某竟伪造证明,不但骗提了5.6万元公积金,还准备骗取公积金贷款。近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了这起骗提骗贷违规行为,郑某除了退回5.6万元公积金外,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近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在审批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某单位职工郑某提供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疑似伪造。经办人员发现,郑某在此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拥有一套住房的事实,且首套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漳州市的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漳州市现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的条件。经办人员在调查中还发现,郑某在申请贷款前已利用伪造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在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部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5.6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郑某作出了处理决定:一、要求郑某在处理意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5.6万元;二、退回郑某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从处理意见下发后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目前,郑某已接受处理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 相关链接 骗取公积金贷款5年内不得申请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另外,《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