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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申请材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申请材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申请材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夫妻双方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亲属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有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自住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大修自有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自有自住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查询结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有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住房借款合同》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和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无本市自有自住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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