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焦公积金委〔20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1月起核定2014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请于1 月20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按照市财政预算执行局计算的工资基数(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年终奖),认真核对并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一)市财政统发工资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仍由市财政局代扣,各单位请于1月20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按照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30%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行缴存,基数不能超过市人社局审批的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拷贝的本单位基础数据,计算2014年度30%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三、市财政未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 市财政未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请于1月20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按照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认真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于2014年2月底前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同时报EXCEL电子文档。 (二)各单位在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中要真实、详细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姓名、身份证号(以新的18位身份证号为准)及手机号码。 (三)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月缴存额按照2014年1月份工资表中住房公积金项内的金额填写。 (四)基数调整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