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东莞”网站公布新版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实施,并取代现行的2007版旧办法。 相比今年1月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布的《办法》删除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要经2/3以上职工同意”的规定,而是规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必须提供由具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利润明显下降的会计报表。 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有新规定 《办法》规定,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也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此外,新设立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须办理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对于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办法》也给出了惩罚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而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 对比2007版的旧办法,《办法》中增加了对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即“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而下限则仍为“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一个单位只能定一个缴存比例 《办法》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提高,但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记者对比2007年旧办法发现,旧办法 “单位一般应确定一个统一的缴存比例,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多种缴存比例的,不能超过3种”的规定则被删除,没有在《办法》中体现。 此外,《办法》还规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 单位亏损须会计师事务所出报表说明 对于单位公积金申请缓存或降低缴存比例的规定,新旧办法的变化较明显。2007版旧办法规定,单位申请缓存或降低缴存比例,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书、上年及近3个月财务报表等;今年1月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则要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要经2/3以上职工同意。 然而,此次公布的《办法》则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均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书面申请;由具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单位上一年度及至申请前一个月利润明显下降的会计报表;以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已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