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更多缴存职工家庭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中心研究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职工家庭(含本人及配偶,下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夫妻双方均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职工一方(含单身)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 (二)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时夫妻双方均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职工一方(含单身)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5万元。 二、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则按照原则上不高于借款职工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对于缴存余额较低的,核定额度时按以下标准适度放宽: (一)职工一方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按缴存余额倍数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在符合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0万元; (二)职工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年以上(含1年),按缴存余额倍数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在15万元以下的,在符合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5万元。 三、停止受理购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住宅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28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