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的多少,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有关。目前北京公积金贷款利息5年期以上的年利率是4.90%。下面是采用等额本息法还款的月还款及总利息的计算公式: 1、月还款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1+月利率)^n-1] 式中:月利率=年利率/12,n表示贷款月数,^n表示n次方,如^180,表示180次方(贷款15年、180个月)。注意:计算(1+月利率)^n-1时,要先将小括号内的算出来,乘方后再减1。 现假设贷款20万元,期限15年,公积金利率4.90%,月还款额为: 200000*(4.90%/12)*(1+4.90%/12)^180/[(1+4.90%/12)^180-1] =1571.188435 =1571.19元(月供) 2、15年的总利息:月还款额*还款月数-本金 1571.188435*180-200000=82813.9183 =82813.92元(总利息)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的要求,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进行调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二、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50%。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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