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13﹞16号)文件精神,7、8月份将开展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现就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2年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799元,确定2013年合肥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3200元(按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 二、2013年合肥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 执行。 三、单位年度基数调整时间为7月、8月。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请各缴存单位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