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威政发〔2005〕40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13年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380元。 (三)2013年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为97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 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低于8%,最高不高于12%。 一个缴存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并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原则不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有关调整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在3月或者7月进行调整。 (二)各缴存单位到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手续。 (三)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和比例的同时,应对已在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