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为职工买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故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系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被排除。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不会受理,而是由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可以从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得到印证。
公积金中心怠于履行其职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