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要求,推广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间组织、驻粤机构和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申领、变更、年检、换证或注销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以上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机构代码证书(副本)、IC卡或数字证书。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