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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丛笑)昨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暂行)》,明确规定,如果是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住宅小区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首付款由30%调整为20%;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签订合同2年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本月起执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市购买自住房时,可参照长沙市城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或缴交比例低于《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时,其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收入×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月收入×还款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月)×借款期限。其中,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款能力系数为40%。
  
     职工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购房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总房价款,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或划拨一次,但每次不得超过年度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取消原文件中关于“借款人﹙含配偶﹚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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