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操作程序(渝住改办发[1999]436号)
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操作程序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顺利实行。依照《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渝住改发[1999]6号)、《重庆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住改发[1999]9号)制定本操作程序。 单位在办理职工住房补贴的登记、开户、交存、支取等工作中,依照本程序执行。 一、单位登记及职工开户 (一)确定补贴人员及标准 单位根据职工住房状况,确定住房补贴人员及住房月补贴标准,如实填列《重庆市单位职工按月全额住房补贴审查表》、《重庆市单位职工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审查表》、《重庆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总表》,按市房改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严明纪律认真组织实施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4号)中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报房改及财政部门审批。 (二)单位登记 单位依据经房改及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住房补贴的《重庆市单位职工按月全额住房补贴审查表》、《重庆市单位职工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审查表》、《重庆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总表》,填列《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开设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帐户 管理中心依据单位报送的《重庆市单位职工按月全额住房补贴审查表》、《重庆市单位职工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审查表》、《重庆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总表》、《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对单位名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进行明细核算管理。并在住房补贴受托银行及其指定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四)核对职工住房补贴交存清册 管理中心、经办网点打印《重庆市住房补贴交存核对清册》与单位进行职工名册及住房补贴月交存额基数的核对。 二、住房补贴的交存及补交 (一)交存 单位按月为职工交存以前月份或当前月份的住房补贴称为住房补贴交存。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并在发薪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经办网点办理具体交存手续。 1、首次交存 单位在办妥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后,即应为其职工进行住房补贴资金的首次交存。单位在首次汇交时,应据《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中所填列的职工月住房补贴交存总额准确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交存单》,并据此签发转帐支票(收款人填写“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款人帐号填写管理中心在经办网点开设的帐号)到管理中心确定的经办网点办理交存手续。 2、以后月次的交存 单位在以后各月交存时,若交存人员或交存金额无变动的,只需按首次或上月交存情况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交存单》并签发转帐支票办理交存;若有变动的,则应按本程序第三部分“住房补贴的变动”的规定进行交存。 (二)补交 单位因以下情况未对部分职工进行住房补贴交存的,应对其给予补交。 1、新增职工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的; 2、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变化而未及时补足交存的; 3、单位因故漏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的。 补交时,单位应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交存单》和《重庆市住房补贴补交清册》,并据此签发转帐支票到经办网点办理补交手续。 单位未按月为全体职工办理交存的,不在此列。单位仍按交存程序进行汇交。 三、住房补贴单位交存额变动 因住房补贴发放人数或职工月住房补贴标准发生变动而引起当期单位住房补贴交存总额与上期交存额发生增减变化的,称为单位住房补贴交存额变动。 (一)单位交存总额变动的原因 1、新增或调入、调出职工的; 2、职工月住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的; 3、单位因故暂不为个别职工交存住房补贴而对其进行封存的; 4、单位对原封存的职工进行启封,重新为其交存住房补贴的; 5、职工因离退休、出国出境定居、调离本市、死亡及不再具备获得住房补贴条件等原因引起销户的; (二)单位交存总额变动的办理 单位当发生住房补贴交存总额变化时,应据实填列《重庆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对单位住房补贴交存总额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金额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交存单》、签发转帐支票办理交存手续。其中: 1、当单位发生职工调出时,除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外,还应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转移申请书》,办理调出手续。经办网点应给单位出具《重庆市住房补贴调出凭证》,由单位人事部门交由调出职工收存。调出职工凭《重庆市住房补贴调出凭证》到调入单位办理获得住房补贴的相关手续。 2、当单位发生职工调入时,除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外,还应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转移申请书》,办理调入手续。经办网点应给单位出具《重庆市住房补贴调入凭证》,由单位交由调入职工收存。 四、住房补贴的支取 职工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单位和管理中心提出其住房补贴的支取。住房补贴支取分为销户支取和使用支取两类。 销户支取 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经职工支取后无帐存余额的,管理中心、经办网点应予以销户,这种支取称为销户支取。 1、销户支取的条件 (1)离退休; (2)出国、出境定居; (3)调离本市; (4)死亡; (5)职工获得单位资助购房或集资建房后不再具备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 2、办理销户支取的证明文件 (1)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应提供市人事局、劳动局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调离本市的职工,应提供市人事局、劳动局签章认可的《重庆市职工调动报批表》和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或调函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在职期间去世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去世职工的死亡证、火化证或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证明。 (5)享受单位资助购房或集资建房后不再具备继续获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全额集资合作建房协议》、《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使用支取 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经职工支取后按有关规定帐户内仍需留有余额的,这种支取称为使用支取。 1、使用支取的条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职工购房后单位仍继续为其发放住房补贴的)。 (2)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 (3)交纳自住承租房屋租金的。 2、办理使用支取的证明文件 (1)利用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位仍要为其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提供《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身份证》及复印件。 (2)利用住房补贴交纳房租的职工,应提供房屋租赁标准合同及复印件。 (3)利用住房补贴偿还个人抵押贷款的职工,应提供《职工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支取程序 1、申请 根据支取条件,职工向单位提出支取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单位审核无误后据实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职工支取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个人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携带职工提供支取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对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使用支取条件的职工,由其本人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并持有关支取使用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2、审核 管理中心依据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支取审核。 3、办理 管理中心依据所核额度给单位或个人出具《重庆市住房补贴支款凭证》,并签发转帐或现金支票给单位(或个人)。 单位凭预留印鉴领取,个人凭支取人本人身份证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领取。 (四)职工使用支取住房补贴后帐户帐存余额不得低于10元。 五、单位帐户的变更 (一)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 1、单位因故被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应对原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办理销户。单位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提出销户的申请,依据销户前单位名下所有职工个人帐户内的累计住房补贴余额,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销户申请表》。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给管理中心审核。 2、管理中心据实审核《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销户申请表》后,交单位到经办网点办理有关销户手续。 3、经办网点依据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的《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销户申请表》,作销户处理。 (二)更名 1、单位因故更名时,应对原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及时办理更名手续。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更名的申请,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更名申请表》。并附送有关更名的证明文件给管理中心审核。 2、经办网点依据管理中心核实后的《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更名申请表》,作单位更名处理。 3、单位应在经办网点重新留存住房补贴单位帐户的印鉴。 六、住房补贴的缓交及停交 单位因故需缓交或停交住房补贴的,须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缓交申请表》或《重庆市住房补贴停交申请表》送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据实审查后进行缓交及停交的登记。 单位结束住房补贴缓交后,应对其缓交期间所欠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进行补交。 单位停交住房补贴期满后,应即刻恢复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 七、查询及对帐 (一)查询 当单位或职工对其帐户内住房补贴有疑义时,可向管理中心、经办网点提出查询。管理中心、经办网点应及时向单位或职工提供查询并打印有关凭据据实说明。 (二)对帐 管理中心每年结息后,向单位打印《( )年度单位住房补贴结息单》和《( )年度职工住房补贴年度结息单》进行单位总帐目和职工个人帐目的核对。单位应凭此及时将职工所获的住房补贴年度利息记入本单位建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备查帐簿。
附: 1、住房补贴单位办理总流程图 2、登记、开户办理流程图(一) 3、交存办理流程图(二) 4、职工调动办理流程图(三) 5、支取办理流程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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