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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由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统一调整为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为:2008年职工工资总额÷(12)月×缴存比例。”

      昨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获悉,2009年1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由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统一调整为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为:2008年职工工资总额÷(12)月×缴存比例。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核定,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兰州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7%,原则上不高于12%,其中缴存比例超过10%以上的,须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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