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中央驻闽单位,福州其他单位限高1922元 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今起至7月15日,为职工办理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手续。据悉,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为职工本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0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202元,其他单位限高1922元,最低66元。 据了解,2008年福州地区单位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为719元和33元。 一、缴存基数标准。200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经核定的月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限高保低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2009年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335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8001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650元。 福州地区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之和(中央驻闽单位限高3202元,其他单位限高1922元,最低66元)。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1601元,其他单位限高961元,最低33元)。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中央驻闽单位限高1601,其他单位限高961元,最低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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