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讨论稿),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获得通过。有关负责人透露,这是西安积极争取成为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于10月中旬,联合发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后展开了相关准备工作,积极争取成为试点城市。 昨天下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了《西安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讨论稿)。与会委员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资金监管、风险防范等提出建议。经会议审议《方案》获得通过。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薛华锋说,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申请试点的城市,必须制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方案》是西安申请试点城市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中心将就委员们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完善,随后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薛华锋表示,《方案》的实施细则,随后也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加以制定。如西安被批准为试点城市,中心将根据《方案》和实施细则,有序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在保证资金安全、保值、增值的同时,帮助更多职工群众改善住房条件。 最新规定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建商品房 本报讯《西安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讨论稿)明确要求,贷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贷款须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作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方案》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使用于政府主导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借款企业通过招标确定 《方案》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借款人须是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借款人必须是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贷 《方案》中提到,试点期间,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住房困难职工享有优先权 按照《方案》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据了解,资金安全是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首要原则。西安此次制定的讨论方案中明确提出,贷款将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等管理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严查资格贷款项目必须四证齐全 本报讯 《方案》对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资金使用方向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方案》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必须是已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规划要求,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到位,生活条件便利,适合居住,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和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供应对象明确,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