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昨日上午,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钱勇做客“民心桥”,进行“调结构、促转型”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有听众问深圳新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钱勇局长答复,深圳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计算,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402元的数额标准,即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3倍×12%;此数额标准由市地税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每年进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