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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均低于34.6M2购二套房算改善型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出通知,调整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从即日起,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4.6平方米(含)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可认定为改善型需求。

    去年本市对“改善型住房”作出界定,明确人均住房面积小于34平方米为购买“改善型住房”的上限标准,超过这一标准则被判定为“非改善型”。记者从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根据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市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即日起作相应调整,即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低于34.6平方米(含34.6平方米)。

    除人均面积认定标准略有放宽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并未出现实质性松动。根据规定,本市已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和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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