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信息,经请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西藏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全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单职工20万元、双职工30万元,统一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高年限从8年延长到15年。 “西藏自2001年开始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来,已先后三次提高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年限,此次额度提高、年限延长的幅度是历次之最。”西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西藏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对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据介绍,此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年限是根据西藏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藏政办[2010]142号)精神和今年西藏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20%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在认真调查基础上,经反复研究测算后提出来的。 此次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与以往有所不同,不再区别单职工、双职工贷款额度,而是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在明确干部职工自身负担所购住房总价30%的前提下,主要根据职工的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即:贷款额度=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12(月)×贷款期限。 为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超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8倍;(二)不超过购买商品住房总价或建造、翻修、大修总价的70%。以上条件中,以最低额度确定为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必须采用住房抵押方式贷款;(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合理安排使用,政策要求全区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年度贷款计划指标,分季度合理安排贷款规模,控制贷款总量,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与归集存量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