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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9月起实行按年还贷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26日讯:9月1日起,漳州市将停止办理“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实行“按年还贷”业务,只要借款人及共有权人正常还贷满一年,且信用良好,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转入还款人的还款账户,由银行每月代扣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

    背景:住房公积金 资金使用率下降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按年还贷”,主要好处有两个,一是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二是可不再签订协议,减少业务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据介绍,政策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使用,减少运作风险,在资金使用率从2010年6月底的91.71%下降至目前的81.54%情况下,根据漳州市的实际情况,报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停止办理“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实施“按年还贷”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作用,当资金使用率上升至85%以上时,将暂停办理“按年还贷”业务。

    细则:支取总额 不超过一年还贷额

    “按年还贷”业务的申请对象是,在本市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共有权人,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或委托按月还贷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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