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2014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医改要求,《药物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要求,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二、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总费用中,《药物目录》内药品所占的比例,要求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5%以上,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00%。 三、各地要按照《河北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字典》(附后),抓紧进行软件升级及维护,确保《药物目录》正常使用。 四、本《药物目录》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以下简称药物目录)载入的药品,是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偿报销的药品。 一、《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四部分。 二、《药物目录》中的“序号”为药品次序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用同一个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三、《药物目录》共计1180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711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469种。另有中药饮片403种,医院制剂241种,其中化学制剂59种,中药制剂182种。 四、《药物目录》中的“类别”栏,标“★”号的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中收录的药品;标“□”的为《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中收录的药品;标“●”号的为河北省规定新农合给予补偿报销的非基本药物药品。 五、《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名称”栏,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药品目录》药品。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中药饮片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采用国家药品标准名称,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采用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品种名称。 六、《药物目录》中的“剂型”: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类别为“●”与“□”的药品,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其他剂型,如颗粒剂、泡腾片、口服溶液、气雾剂等单独标明;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类别为“★”的药品,剂型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标准执行,这里的片剂为普通片剂,胶囊为普通硬胶囊,缓释片含控释片,缓释胶囊含控释胶囊,合剂含口服液,注射用无菌粉末含冻干粉针剂。 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七、《药物目录》中的“可报销医疗机构级别”分为:“县及县以上”、“乡级”、“村级”三级。如在“乡级”项下标注“*”号的为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补偿报销的药品,标注“-”号的为新农合不予补偿报销的药品。 八、《药物目录》中的“备注”栏,是对药品品种、成分及使用等的补充说明或限制性规定;注释1表示该药品不包含国家药物目录中的剂型。 九、《药物目录》中所列药品,凡有国内厂家(包括中外合资)生产的,应使用国内生产药品。有国内生产药品而使用进口药品的新农合不予补偿报销。 附件列表: 1:2014年河北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字典 .xlsx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4年版) .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