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符合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与养老福利机构规模、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文化、康复、医疗、安全设施; (五)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且具备相应执业要求的管理、服务、卫生技术、生活护理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6,与需要介助和介护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3; (七)有完善的章程及规章制度;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