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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保部分,出了工伤社保会承担哪一部分

2025-01-18 09:02:27

1. 出了工伤社保会承担哪一部分

医药费在工伤保险报销目录和限价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医药费支付与社保无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出了工伤社保会承担哪一部分赔偿

用人单位交了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意外受伤后,可以获得意外险赔偿,认定工伤后,可以同时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3. 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指的社会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前三个险由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一部分,后两个险由单位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 工伤期间社保谁承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6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后的社保费继续缴纳,且是应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5. 工伤社保基金承担的部分是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是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之后转入审核申请表上选择账户的,可以是员工也可以是公司账户。需要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因为很多情况下都有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所以会给出选择。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6. 出现工伤社保赔的范围有哪些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的;(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六)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属于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社部门发布《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意外伤害医疗费是否报销的各种情形。

一、4种意外伤害可报销

根据《办法》,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四是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7. 工伤保险包括在社保吗?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不同于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一旦职工出现工伤,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意外伤害险,是自愿的,是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机关承办的,面向企业职工,只对发生工伤的职工进行规范处理,商业保险面向全社会各个层面的人群,自愿参保,面对除了工伤意外的各种伤害

8. 出了工伤社保会承担哪一部分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车祸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解答如下:赔偿的计算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

工伤九级伤残赔偿: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伤残系数(九级伤残系数为20%)

9. 工伤期间社保个人部分谁承担

意外险需要员工自己承担

没有规定单位承担,既然没有规定单位就可不担。单位不买社保属非法用工,可以依法追诉社保,两件事一码归一码。那肯定是违法的,最好到当地劳动稽查局去问一下在意外伤害保险中,

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10. 工伤由社保赔付部分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条文,”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

计算标准

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即通过固定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来确定赔偿数额。

1.1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原因

残疾赔偿金作为对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损害的填补,本应从根据受害人的个体素质、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观因素出发,估测其具备完整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在未来能够取得的收入,由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但是,这种预测没有客观的标准,而且其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当事人对此很难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1.2计算标准的变化

1.2.1舍弃了我国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

1.2.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它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例如,我国2000年的城镇就业者的平均负担系数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9.7元。)

1.2.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指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例如,我国2000年农村居民的平均负担系数为1.52,北京市2000年的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604.55元。 )

1.2.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政府统计部门都会在每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会以通知方式明确具体标准,以江西省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赣高法50号 )。

计算期限

2.1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

在第25条第1款规定:“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2以前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不一致,如:

2.2.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的规定。

2.2.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有所区别。

2.2.3旧的解释与新的解释相冲突,在以后的适用中,当然按新的解释处理。但是,此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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