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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社保乙类缴费比例,园区甲类社保比例

2025-01-14 19:51:44

1. 园区甲类社保比例

缴费基数和比例仍执行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

2. 园区甲类公积金比例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征缴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2020〕79号)、《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苏房金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2020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如下:

  一、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如下: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26400元、3368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9335元、3368元。

  二、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26400元、3368元。

  三、以上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3. 园区乙类社保缴费比例

答:2012年的养老金的缴纳是根据各地区全年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制定缴费基数的,有下限和上限之分,如下限缴费基数1800,上限9800等,全国没有统一缴纳的标准。

2012年的社保乙类计划,即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是各地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乙类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

2012年至今已十年,有关信息可以咨询你当地的社保机构。

4. 园区甲类社保比例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缩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

(一)从2021年9月1日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从2%调整为0,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11%调整为13%。

(二)从2021年10月1日起,甲类计划的养老补充账户从6%调整为0,养老个人账户入账比例从2%调整为8%。

二、调整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方式

从2021年10月1日起,园区各类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年申报作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工资基数;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分拆征缴。

三、调整基金借用方式和比例

从2021年10月1日起,仍在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基金摊还购房贷款的甲类计划职工不再借用养老账户基金,调整为借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原公积金普通专户结存额),每月借用金额为职工借用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6%;从2022年7月1日起,借用比例下调为3%;从2023年7月1日起,停止借用。

甲类计划职工在2021年10月1日后新申请动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使用个人住房账户存储额以及原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5. 园区社保乙类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药品目录将药品分为三类:第一类甲类,可以全部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的;第二类乙类,用此类药需个人先按一定的比例承担部分费用后,剩余部分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第三类丙类,这部分的药是不报销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所以,对于甲类药品一般除必须扣除的项目外,其他按100%报销;乙类药品只报销一部分70%-80%,自费药需要自己全部承担。即费用总数的15%与医保无关的费用,就是所谓的丙类费用全部由现金支付。报销金额=(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费-全自费)×报销比例。

二、医保甲类和乙类的区别

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医保乙类是指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部分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6. 工业园区乙类社保个人承担比例

苏州园区社保基数多少不能一概而论,参保人的社保的缴纳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得出来的。但是不同的社保缴费类型,其缴费上限基数和下限基数都不相同,具体如下: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其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1963元;下限标准为2802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1963元;下限标准为2802元。

3、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2900元为起点,确定18个档次,最高为21900元;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802元。

7. 园区社保甲类乙类区别

报销比例不同,甲类药品100%按比例报销。乙类要自付一部分。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价格较低,而乙类药品价格较高。otc标识:甲类的为红色标记,乙类为绿色标识。甲类全国统一制定,乙类具体由各地方制定。

8. 园区甲类社保比例是多少

全部统筹是指甲类的费用。是百分之百进入社保报销范畴的。部分统筹是乙类费用。报销比例是85%~95%。药品主要分甲类,乙类和范围外三类。甲类药品纳入统筹支付,可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取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在纳入统筹支付。费用在进入统筹金支付钱需要个人先付。剩余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外,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

9. 苏州工业园区甲类社保比例

苏州2021五险一金比例是怎样的?养老保险单位21%,个人8%。医疗保险 单位9%,个人2%+3元。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纳0.5%。生育保险缴纳1%。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之一,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是用人单位给自己的保障性待遇,不同的地区,相关的规定有所区别。那么,苏州五险一金比例是怎样的?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五险一金”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1、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9%,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2、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根据园区管委会发布的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苏州园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具体如下:

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从47%调整为46.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从19%调整为18.5%,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8%。

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从31%调整为30.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从11%调整为10.5%,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0%。

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入账比例: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后,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失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1%调整为0.5%,个人账户和其他统筹账户入账比例维持不变。

综上所述,就是苏州五险一金比例的答案,希望对大家帮助。

10. 园区甲乙类社保区别

医保甲类乙类报销比例各地有所不同。

甲类药品按照报销比例的100%报销。乙类要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

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筛选的,甲乙类是按照疗效价格比确定的,也就是说疗效确切且费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类,不需自付.而乙类基本有自付比例,同一种药在不同的省市自付的比例不同。

例如:宜宾市的乙类药品报销额度高达100%。宜宾市人社局规定对于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此外,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保乙类品种有调整权利,调入和调出总量控制在品种数量的15%以内,而各地均无权对医保甲类品种做调整。

扩展资料

2月23日,人社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并发出相关通知。新版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4部分组成,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

人社部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

人社部要求,有关乙类药品调整,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人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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