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宜府函[2013]76号)规定,从2013年7月起,调整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区县缴存基数下限(元) 翠屏区:1140 南溪区:1140 宜宾县:1070 江安县:1070 长宁县:1070 高 县:1070 筠连县:1070 珙 县:1070 兴文县:1070 屏山县:1070 临港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低于下限的应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