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
常州住房 公积金 单位 汇缴 一、 正常 汇缴 政策说明: (1) 缴存 基数: 职工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口径按国家规定执行),同时最高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 职工 月均工资的3倍(目前统一为5700元),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
一、正常汇缴
政策说明:
(1)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口径按国家规定执行),同时最高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目前统一为5700元),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且缴存基数每年要作调整。
(2)缴存比例:行政单位为单位和个人各10%,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单位和个人各10%—12%,同时经审批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2个15%,最低不得低于2个8%。
(3)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汇缴到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内。
申报材料:
(1)转帐支票、进帐单或现金解款单。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3)缴存人员或金额有变化的需提供《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到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汇缴核定及缴存手续。
(2)中心指定受理点柜员对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业务操作系统中核对或作信息变更处理。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64号);
(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二、提前汇缴(预缴)
政策说明:
缴存人员相对固定的单位因离中心指定受理点较远或因季节性生产或放假等因素,可根据单位自身情况提前办理提前汇缴业务。
申报材料:
应按月分别填制汇(补)缴书,其他材料同“正常汇缴”。
办理程序:同“正常汇缴”。
办理依据:同“正常汇缴”。
三、单位补缴
1、单位开户补缴
政策说明:
单位因故未及时在设立之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目前已在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完成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可以补缴开户之前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申报材料:
(1)同“单位缴存登记”申报材料。
(2)有效的以前年度职工工资清册(或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缴交基数清册)。
(3)单位补缴清册(按职工填列)。
办理程序:同“正常汇缴”。
办理依据:同“正常汇缴”。
2、单位欠缴补缴
政策说明:
单位逾期缴交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对逾期缴交或少缴的部分办理补缴。
申报材料:同“正常汇缴”。
办理程序:同“正常汇缴”。
办理依据:同“正常汇缴”。
四、个人补缴
政策说明:
单位因故对部分职工少缴或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个人补缴。
申报材料:
(1)转帐支票、进帐单或现金解款单。
(2)《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3)《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程序:同“正常汇缴”。
办理依据:同“正常汇缴”。
注意事项:
(1)按时足额缴存的个人不能办理补缴业务。
(2)个人补缴不能突破政策规定的最高缴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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