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公积金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六)项规定条件的,可提取现金。 【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提取额度和时间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其合法资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