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2)。 (二)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属于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即: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统一规范发放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2)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3)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市直、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单位和个人各12%)。 (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办事处)卫生院暂按职工基本工资的6%-8%(单位和个人各6%-8%)核算。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0%(单位和个人各10%)核算。近三年工资达到全额标准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按全额工资的12%(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要按当地人社部门核定的本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申报。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 (三)近三年内建制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核定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缴存比例为5%-8%(企业和个人各5%-8%)。 建制满三年、缴存比例已达到8%(企业和个人各8%)的企业,原则上按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核定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缴存比例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进行调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低于各区域本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要按本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缴存比例不低于8%(单位和个人各8%)。 2013年新建制企业可暂按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企业和个人各5%)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下年度再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进行调整。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且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6%,最高不超过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700元(个人、单位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市区单位90元、随县、广水市单位75元(个人、单位合计)。外地调入我市的高管人员,若超过我市限高额的,凭原工作地缴存限高文件及个人缴存明细,可保留原缴存标准。单位和职工要求超标准缴存的,应当按国家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时限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核定工作自201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止,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无论工资增减与否,缴存基数不再变更。 五、申报方式 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通过打印、拷贝或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等方式,领取《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随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按要求录入调整数据后,将纸质或电子文本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办理调整核定手续。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不按规定标准或超标准、超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单位专管员和工会、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核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并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度,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逾期缴存单位进行定期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