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别墅除外)的专项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 (一)、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银行贷款记录,在本市辖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 (二)、贷款类型 1、住房抵押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供自有的或他人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的房产需先进行价值评估,并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2、按揭贷款。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在该房地产开发商愿意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材料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可根据需要自愿办理所购商品房房屋保险手续。 3、二手房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在房产交易前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贷款(具体贷款手续详见二手房贷款流程)。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可根据需要自愿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