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工作的通知》,结合2013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12%;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8%-12%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困难企业的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职工缴存和单位匹配必须相等。 二、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339元,下限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市本级、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40元,三台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07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三、办理程序 凡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单位,须填制《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表》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单位组织代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并报电子文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计算时,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其它要求 1、当年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确定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再作调整,期间职工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则作补缴。 2、审核时间:于每年6月至8月。 3、各管理处、分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