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流程 办理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市时,须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办理材料 1、职工申请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提供原单位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 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申请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 ①《青岛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③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方法(流程) 1、现场办理 ①申请受理 职工本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属的管理处,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 ②审核受理
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管理处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④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网上办理 第一步: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 点击左侧菜单“异地转入申请”,打开业务办理界面,点击“登记”输入相关信息,登记成功后联系函将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送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步:于8个工作日内登录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查询业务进展情况,联系函状态显示“业务办理完毕”或“协商后业务办理完毕”表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资金转入我中心,并已补缴至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联系函状态显示“对方已驳回”或“对方中心驳回后业务办理完毕”表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驳回职工转移申请,具体原因可查看“反馈信息”。 注:联系函状态为“复核通过”的,存在登记信息有误等情况,可选中联系函点击“申请撤销”,撤回联系函,重新登记发送联系函。联系函状态为“对方中心已驳回”的,存在登记信息有误等情况,可联系管理处办结后,重新登记发送联系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