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舟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我市住房公积金继续上浮贷款最高额度至60万元
偿还年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近日审议通过了住房公积金相关调整政策。主要有:继续执行在一定时间内上浮贷款最高额度政策,并将贷款偿还年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仍为30年等。
据了解,对在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职工家庭,贷款政策仍按舟公积金委办(2015)7号文件执行(即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60万元)。将贷款偿还年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仍为30年。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申请贷款的,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5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额度由25万元提高至40万元。
我市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具体操作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此次调整,适当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主要有:第一,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调整为未重新就业满两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女职工满45周岁、男职工满50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取消职工市外购房户籍限制提取条件。职工家庭在市外购房,二手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期房付清全部房款(含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逐步推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支付自住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务。
据了解,上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小编提醒:
2015年12月31日(周四)至2016年1月5日(周二)不能办理公积金
关于暂停办理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水平,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服务,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5年12月31日开始进行新旧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切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周四)至2016年1月5日(周二),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区各分中心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缴存等各项业务(其中2016年1月1日至1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仅接受咨询。2016年1月6日(周三)起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5日
关于新信息系统上线后各项公积金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舟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信息系统将于2016年1月6日正式上线试运行,为方便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业务流程,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于1月6日后自带U盘到中心窗口拷贝新的单位账号及个人账号。
(2)缴存公积金时采取现金、转账、网银汇款方式的单位需先到中心确认当月缴存额并打印银行进账单后方可汇款至中心账户。
(3)单位办理归集业务时需同时报送规定的电子表格及盖章后的纸质表册(相关表册可到中心网站下载)。
(4)新信息系统中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房贴分离为两个子系统,房贴的缴存基数可与住房公积金不同。各缴存房贴的单位在办理归集各类业务时均需区分填报。
(5)提取业务:职工支取公积金不需再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备齐相关资料后到中心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并通过银行专线实时支付。以后支付公积金一律通过银行卡划款。
以购房、还贷间隔期理由提取公积金的,一个家庭仅限一套,且优先提取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住房。
(6)个人账户转移:①市内转移:先由转出单位将其账户封存后,再由转入单位填写《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新增表格。②转往外市: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调入地中心盖章确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到中心窗口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要求:
(1)职工每月正常归还贷款实行对日扣款(包括2016年1月1日之前放款的贷款客户),以贷款发放通知单上载明的发放日期为对应扣款日,如有提前部分还款的以补充协议上载明的还款日期为准。遇节假日延后扣款,遇月底提前扣款。未及时还款的次日起开始计罚息,当月月底仍未还清的逾期客户计入人行个人征信记录。
(2)职工申请按月抵扣的,划付金额为上月还款额(在账户余额大于保底额的情况下)。
(3)职工申请二手房贷款(含公积金轮候贷款和贴息贷款)除此前规定必须要带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卖出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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