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对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连续三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账户(不包括已经批准办理降、缓缴手续的单位账户)及系统中所有个人封存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如下:
一、清理连续三个月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一)清理余额为零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应缴存人数”、“应缴存金额”和“余额”三项均为零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属于原单位仍存在,但无缴存人员的,应在2004年11月30日前报国管分中心备案。逾期未办理的,国管分中心将作销户处理。
(二)对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应根据《条例》规定,并按照《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56号)的规定,先到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国管分中心审核后,单位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54号)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作销户处理。
(三)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53号)的规定,到国管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对有缴存能力、应缴存而长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尽快恢复缴存,并及时补缴。清理期结束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国管分中心将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并按执法程序询问有关责任人。
二、清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条例》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针对目前重复开户现象较多的情况,各单位要分门别类进行个人封存账户合并清理工作。
(一)对于缴存人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转入集中封存户条件且已购房的,可按照国机房资〔2004〕5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二)对于因多次变动工作而开立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或新账户证明到原单位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三)缴存人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能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的,可到原单位办理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手续。
(四)对于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其住房公积金仍在单位账户下封存的,如未能找到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人应在2004年11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单位办理转入国管分中心集中封存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单位可在不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直接为其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五)对于缴存单位未在工商、税务部门注销,但无法联系到原单位的留守人员为职工办理缓缴或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的,职工应要求原单位的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为其出具已无法取得原单位预留印签的证明,经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后,原单位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国管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六)对于符合条件,但由于单位违反规定而造成职工未能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的,经核实后,国管分中心将直接为缴存人办理转移手续。
三、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单位账户的清理工作
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连续三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2004年11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清理手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总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下属单位进行账户清理。
对于不属于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况,应缴而长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尽快恢复缴存并及时补缴。2004年11月30日清理期结束后仍不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国管分中心将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并按执法程序询问有关责任人。
(二)个人账户清理工作
对于缴存人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在单位账户下封存的,各缴存单位应通知该缴存人在2004年11月30日前持其本人身份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住房公积金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缴存人逾期未办理的,原单位可在不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直接按国机房资〔2004〕5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在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时,缴存单位在填写正常的转移凭单外,还应填写《批量转入集中封存户清册》(附后)交银行,并由银行转交国管分中心留存备案。
对于缺少缴存人身份证号的个人账户,仍须在原单位封存。
附件:批量转入集中封存户清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批量转入集中封存户清册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及邮编
住房公积金开 户 行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
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房公积金账号
转移本金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