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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4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2004 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房资 [2004]30 号)的规定,本次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中,缴存单位应同时进行更新、补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为加快核定工作速度,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经与受委托银行协商,本次年度核定工作实行单位交盘核定,现将交盘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数(开户人数)在 20 人以上的单位,须采取交盘核定。单位在提交纸质《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的同时,须提供规定格式的核定电子版文件(式样见附件),将纸质和电子版软盘一同交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 

二、核定电子版文件内容与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保存为 E × cel 文件,并用 3.5 寸软盘送交开户银行。 E × cel 文件中各项内容填写时应保证一格一项,不能出现合并单元格操作; 

  (二)电子版中第一行填写《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中各项序号,在各项序号下方单元格内顺序填写各项实际内容。增加第 20 项内容,填写开户总人数; 

  (三)电子版中填报的职工范围应为单位全部开户职工(包括正常缴存和封存状态职工,合计数应与第 20 项内容填写一致,不同于纸质核定清册),其中“身份证号码”栏应全部准确填写。核定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月缴存额填写核定额;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月缴存额填写 0 。两种缴存状态的职工填写顺序为先正常缴存后封存。开户银行导入后,缴存状态不变; 

  (四)电子版文件中正常缴存职工总数及信息应与纸质《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中“汇缴职工总数”及信息保持一致; 

  (五)“发薪日期”只填写发薪日数字(如 15 日发薪,填写“ 15 ”); 

  (六)文件名应为各单位的 12 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为不影响已录入的核定信息,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核定资料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 ,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销户和转移手续暂停办理。 

四、交盘核定的单位,应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前 将纸质和电子版软盘一同交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的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核定文件电子版式样 

                              2004 年5 月26 日 

住房公积金核定文件电子版式样  

序号

职工账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月汇缴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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