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近日重新发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的贷款管理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与以往相比,将有4项重要变化。 增加个人缴存业务:为解决欠缴单位逐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尽可能考虑单位承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推出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业务,允许欠缴单位(欠缴3个月以上)通过个人缴存的方式首先为新调入、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逐步为汇缴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在同一调整年度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时不再填写转移金额:为避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过程中因转移金额填写错误造成职工多次往返,新归集业务中规定,单位或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时填写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简称《转移申请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清册》(简称《转移申请书清册》)上不需填写转移金额。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为职工出具记载转移金额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清册》(简称《转移通知书清册》),与《转移申请书》和《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并作为到建设银行办理资金转移的凭证。
单位可随时为汇缴职工办理封存:单位有职工待销户或待转出的,在办理按月汇缴前,单位可随时为职工办理汇缴转封存业务手续。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 住房公积金登记 住房公积金汇缴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 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