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 意见明确规定:个人信用报告采用信息周期为5年,超过五年的信息不再采用;各类贷款、信用卡还款累计逾期次数在10次(含)以下连续次数不超过6次(含),或逾期次数在10次以上连续次数不超过2次(含)的,在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记录后,可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10年1月1日起,贷款到期未还的、所贷贷款连续3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信用卡透支连续6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以及有其他拖欠借款行为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凡有骗贷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同时提供配偶、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