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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费和工资不一致,工资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
1. 工资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
1、两者是可以不一致的(符合法律规定):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当事人所地的所有在岗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确定的;2、与当事人的实际工资之间存在差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3、社保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 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
很多朋友在交纳医社保的时候,都会非常注意各种医社保的规定,然而人们在讨论相关的数据时,却往往容易忽视一些很重要的关键词,而近段时间经常被人们讨论到的关键词就是社保的缴费基数。如果对这些基本的关键词没有一定的了解,很容易在缴费的时候出现各种问题,乃至于自己无法享受到原本应该享受到的福利。那么缴费基数究竟是一种什么东西,对我们的社保缴纳又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首先社保的缴费基数不是我们个人能够决定的,它取决于我们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和我们所在的城市发达程度有关,比如我们现在是在上海,那么社保缴费基数可能就会有5000元左右。如果是一些小城市工作的员工,那么缴费基数可能只有两三千元。而缴费基数与缴纳的数额有着直接的联系。缴费基数越大的城市,最低的每月缴纳数额也就越高。很多朋友担心,万一自己在大城市,连社保都交不起怎么办?
所幸的是,我们可以选择的交纳比例,从60%~300%不等。如果是,大部分企业和单位在为个人缴纳社保的时候都会选择最低,如果是一些福利待遇比较好的企业,会根据我们的实际收入情况,改变合同上签订的缴纳条约。大部分民营企业。出于节省成本的需求,都只会给个人缴纳最低的标准,所以在入职的时候,我们也要看清楚劳动合同上所签订的标准究竟是多少。
而对个人而言,显然是缴纳更高的比例,对于今后养老的收入更有利。有些朋友可能在想自己有其他的方式来准备自己的养老资金,但最基本的缴费比例还是要保证的。我们可以暂时放下对收益的计算,就当是在银行里存了一笔钱。毕竟养老政策日新月异,如果将来的养老政策比现在好很多,而我们错失了最佳的缴纳时间。
不管是缴费标准比较高的社会保险,还是成本比较低的医社保,都要兼顾才足够生存。为了能够应对将来时时发生变化的环境,必须做好双重准备。同时不能懈怠对个人素质的要求,时时刻刻注重学习新的知识,不能因为自己走进了舒适区,就放弃提升自己。
3. 工资发放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
如果同样都是在用人单位账户里面的员工身份缴纳,社保缴费的多少是依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具体缴费基数确定的,应当是用人单位为你和相对比的那位员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不一样,产生的数额就不一样。
如今我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至于实际缴纳社保的基数,这就要根据单位的情况来确定了,但对于缴费的比例,法律方面有要求,可供单位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大。
要是单位不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主要是在转正之后才开始购买社保的,这些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此时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解决办法: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社保基数存在基数差,可以到单位社保所在区县社保局更改缴费信息,补足差额。
扩展资料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社保参保单位和缴费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社保的计费工资一般一年一变动,确定一个基数,一年之内都不改变,但一年的总额应该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工资一致。
但实际工作中往往不一致,这是社保这一块的工资基数管理监督还不到位,很多单位总是以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而劳动部门大多也不查计算社保费用的工资基数与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数额在实践中往往不一致,其也是为了少缴纳社保费用与企业所得税。
但社会保险法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后,这种现象应当有所改变,至少在重庆会有改变的。
因为几个行政部门会联合执法了,若发现有问题可能会对企业年检造成影响的。
5. 工作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
这种情况需要签订劳务合同的单位出具一份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的证明。我觉得社保登记卡单位和本人工作单位不一致,是因为由于你之前的社保卡是领的。不是工作单位的社保卡。社保数据是通过调用人社部门、医保局系统得来,如果对数据有异议,请尽快向人社部门、医保局反映。
6. 工资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社保的计费工资一般一年一变动,确定一个基数,一年之内都不改变,但一年的总额应该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工资一致。但实际工作中往往不一致,这是社保这一块的工资基数管理监督还不到位,很多单位总是以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而劳动部门大多也不查
计算社保费用的工资基数与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数额在实践中往往不一致,其也是为了少缴纳社保费用与企业所得税。但社会保险法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后,这种现象应当有所改变,至少在重庆会有改变的。因为几个行政部门会联合执法了,若发现有问题可能会对企业年检造成影响的。
7. 社保缴费工资和公积金不一致
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属于不同的用途,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社保的基数存在差异。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随着社保支出缺口的增加,社保的缴纳比例和相关政策变化频繁。《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8. 社保与单位不一致
我是户口登记,没用过社保登记。当然,得是成都,其他城市不了解。
个人看法,如果没有填写社保缴纳单位的全称,按理说是无法通过房协审核的。就算房协网登记通过了,现场交资料时你提交的资料(社保缴存明细)与房协网不一致,很可能导致你无法通过复核。
房协网信息填写错误,可以撤销登记,然后重新登记一次就好。
9. 工资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怎么处理
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有30104万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如此巨量的职工,大多数是企业给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足四分之一。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职工缴纳的社保。这些企业最害怕的是什么?实际上就是社保稽核和劳动监察。一旦被检查出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仅要进行补缴还需要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拒不缴纳,可以处以瞒报基数的1~3倍罚款。
企业应该如何确定自己的缴费基数才能够不怕社保稽核呢?
说起来也很简单,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原则很多人并不清楚。有的人说是应发工资,有的人说是实发工资,有的人则说是基本工资。
缴费基数核定的规章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中规定,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就是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六大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缴费基数的核定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均值计算的,如果职工入职不满一年,则按照平均值计算。因此,我们应当是上年度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在单位从事工作的时间。奖金是需要平均的每一月的,并不是不计算。
另外,就是如果说我们长期请病假和事假,导致我们那一段时间工资待遇低的话,这也会影响到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其实我们也看到了,作为工资总额实际上是应发的全部工资奖金。不会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也不会扣除个人所得税,加班加点工资都会提升缴费基数。
哪些部分不包含在工资总额内?
不包含工资总额内的项目比较具体了,主要有14项。比如国务院相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或自然科学奖等等;企业支付的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用(不能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待遇支出;劳动保护支出;稿费讲课费等专门工作报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全费;对职工支付的股息分红利息等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及发包费用;支付给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等。
如果基数不准确,将会如何处理呢?
如果经社保稽核部门核实缴费基数不准确,就属于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遇到这种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除了补足以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也不能什么事情都不做。如果没有按时缴纳或者补足,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这也是为了防止企业偷逃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和劳动者利益的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钱应当提供各种方式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可以免收延迟缴纳保险滞纳金的,不过只是提供担保以后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减免。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强制执行。
10. 缴纳社保单位和用工单位不一致
不合法,在实际用工中,有些企业基于种种原因,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有的是为了统一管理,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由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公司统一缴纳;有的是为了解决异地工作员工的社保问题,这类情况下往往是企业涉及多个实际用工地,在没有开设分支机构的用工地,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的单纯是为了钻空子,以降低社保成本,通过委托异地的第三方公司为员工缴纳外省市的社保。
无论是何种原因,这种“代缴社保”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单位和缴费单位均应为“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在“代缴社保”的情形下,以受托公司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不一致,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有违社会保险法的初衷,破坏了社会保险的秩序和稳定性。
此外,“代缴社保”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存在很多的隐患和风险。例如,由于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不一致,参保单位和劳动者又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在申领工伤待遇时可能存在无法领取的情况,若劳动者无法从社保获得理赔,势必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且用人单位确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若以虚构的劳动关系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存在记入信用档案、予以行政罚款、甚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