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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社保缴纳比例,长春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

2025-01-02 09:33:33

1. 长春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

长春社保个人缴费标准2021-2021长春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一览表。

类型 最低缴费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3053.05 15265.25 16% 8%

基本医疗保险 3053.05 15265.25 6.0% 2.0%

失业保险 3053.05 15265.25 0.70% 0.30%

工伤保险 3053.05 15265.25 0.60% —

生育保险 3053.05 15265.25 0.50% —

大病医疗 — — — —

类型 单位最低金额 个人最低金额 单位最高金额 个人最高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488.49 244.24 2442.44 1221.22

基本医疗保险 183.18 61.06 915.92 305.31

失业保险 21.37 9.16 106.86 45.80

工伤保险 18.32 — 91.59 —

生育保险 15.27 — 76.33 —

大病医疗 8.00 — 8.00 —

小计 734.63 314.46 3641.14 1572.33

合计 1049.09 5213.47

2. 长春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一、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上限:13835元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766.95元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社保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

  单位:16% / 个人:8%

  2、医疗保险

  单位:10% / 个人:2%

  3、失业保险:

  单位:0.5% / 个人:0.5%。

  4、生育保险

  与生育保险合并,个人不用缴纳。

  5、工伤保险

根据行业不同在0.3%-6.6%之间浮动,个人不用缴费。

3. 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2022年长春五险最低缴费标准如下: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一、长春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类型 最低缴费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3053.05 15265.25 16% 8%

基本医疗保险 3053.05 15265.25 6.0% 2.0%

失业保险 3053.05 15265.25 0.70% 0.30%

工伤保险 3053.05 15265.25 0.60% —

生育保险 3053.05 15265.25 0.50% —

大病医疗 — — — —

类型 单位最低金额 个人最低金额 单位最高金额 个人最高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488.49 244.24 2442.44 1221.22

基本医疗保险 183.18 61.06 915.92 305.31

失业保险 21.37 9.16 106.86 45.80

工伤保险 18.32 — 91.59 —

生育保险 15.27 — 76.33 —

大病医疗 8.00 — 8.00 —

小计 734.63 314.46 3641.14 1572.33

合计 1049.09 5213.47  

二、长春单位社保缴费比例

4. 长春市社保交费比例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272元,双阳区为31729元。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是以个体参保人员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的。对此,市社保局决定对我市个体缴纳养老保险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为基数核定养老保险缴费数额。

经测算,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个体参保人员今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为基数计算,全年缴费总额分别为9254.4元、7404元和5553.6元;双阳区个体参保人员全年缴费总额分别为6345.6元、5076元和3806.4元。

参保单位可以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进行预缴的参保单位可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参保单位可到所属分局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及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今年仍按照上年度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吉林银行营业网点持卡缴费;缴费档次有变更的,需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办理缴费。

5. 长春市社保医保缴费比例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户口应是长春市非农业户口。到医保局灵活就业窗口办理,按年缴费,缴纳额度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缴费额度也会发生变化调整,不设立个人账户。

6. 长春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社区医保百分之六十,市医保百分之八十

7. 长春市医保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

10月8日,从市医保局了解到,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10月1日起开始缴费,集中预缴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2021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2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8. 长春市社保缴费比例

1、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长春市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737元,下限调整为3347.40元。

  注:各参保单位可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时足额缴费。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成年人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240元;

  2)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40元。

  注:

  (1)此项调整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2)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的(不含8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含8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380.4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

  注:

  1)此项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4、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

  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至109700.28元,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注:此项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9. 长春市医保个人缴费比例

1,2022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元(含照护险)。

2,2022年学生、儿童以及未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30元(含照护险)。

叁保资助缴费标准:

1,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1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囗成年人个人缴费240元,未成年个人缴费100元。

10. 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4003.49元,下限调整为280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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