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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贷款翻看信用“底牌”

 

 

好借好还 再借不难 公积金贷款要翻看个人信用“底牌”

 

摘自——“南通公积金网”2007-9-10

 

 

 

91,准备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借贷前必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否则将不予受理贷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从91,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全面开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评价工作。

 

借款申请人首先要在《南通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中的“借款申请人申明”栏中,填上“本人同意某某银行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的内容。承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到的个人信用报告,可作为评价借款申请人信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备报送材料与借款申请人的其他贷款材料一并提供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如果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任何一笔贷款连续拖欠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的,承办银行可拒绝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如借款申请人对个人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或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供异议申请,在获取经承办银行或人民银行重新核实的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信用评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给予贷款的意见。借款申请人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良信用记录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不良信用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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