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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由缴存职工共同支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由缴存职工共同支配

来源: 北京商报  2008年03月05日01:35 

    何丕洁 全国政协委员 民革中央专职副主席

  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了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但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权属迟迟未得到依法确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专职副主席何丕洁表示,基于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增值收益,理应属于全体缴存职工共同所有、共同支配。而目前,这部分收益往往全部作为政府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何丕洁表示,要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权属,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外,何丕洁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资金使用渠道有限,对中低收入职工的支持力度不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进行了严格限制,而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更注重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往往对中高收入职工的支持力度更大。而大多数中低收入职工面对连年攀升的房价,既得不到足够的低息贷款去购房,又因无力购房而不能支取公积金账户中的款项,只能长期缴存直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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