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第2个月起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仍在单位继续参加保险的,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报销材料】 职工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凭以下资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申报。 1、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结婚证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5、出院记录和住院发票原件。 【报销流程】 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5日内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职工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至其本人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职工应在产后、术后4个月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多少钱】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药费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标准分别为: (一)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二)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三)怀孕7个月以上的终止妊娠按顺产待遇支付; (四)自然分娩(顺产)2200元; (五)难产(剖宫产)3600元;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标准分别为: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二)皮下埋植术补贴为75元; (三)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 (四)输精管复通术为75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为250元; (六)输卵管复通术为900元。 四、女职工治疗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7种分娩期并发症(其他并发症除外)及生育期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五、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顺产的12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在顺产的基础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产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1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单独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 备注: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办理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时间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十堰市茅箭区宜昌路16号 以上信息来自网络收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十堰市社保中心。 十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十堰市市府路9号 电话:0719-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