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事项编码:JXHRSS-FXZXK005 受理部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袁松林) 受理地址:嘉兴市东升路10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袁松林) 联系电话:0573- 服务对象:零售药店 法定办理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573- 设立依据: 1.《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 2.《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01]112号); 3.《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3号附件9)。 4.《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07]12号)。 受理条件: 1.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经营一年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并通过GSP现场验收; 3.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5.专业人员具有执业(中)药师注册证或从业(中)药师注册证并建立劳动关系,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房和仓储设施; 7.能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8.连锁店需经总部同意。 审批数量: 合理布点 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份;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其与零售药店鉴订的劳动关系证明;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和上一年度企业业务收支情况;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材料;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现场验收的证明材料; 8.零售药店的职工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9.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 10.连锁店应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10.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注: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是专营药品(含医疗器具)的药店。 办理流程: 申报—初审—受理—审查调查—审核—审批—决定(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