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且由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且鉴定有伤残级别的。
【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赔偿范围】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办理材料】 一、 (一)首次伤残津贴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二)首次护理费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三)首次工亡遗属抚恤金待遇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无劳动能力证明) 3、被供养人员生存证明 4、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证明 5、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供养亲属申报表》 6、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四)再次领取定期待遇所需资料: 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XXXX年XX月定期待遇申报表》 (四)、工伤伤残(工亡)一次性待遇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4、《火化证明书》复印件 5、《工伤卡》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交警、公安等司法机关认定书》复印件 8、《交警、公安等司法机关裁决书》复印件 9、《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 11、《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原件 12、填写《黄石市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表》 【办理地点】 黄石市医保局医保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及时限】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调查-作出决定-送达 【 咨询电话】 医保局服务大厅电话:0714- 以上信息来自网络收集,具体可咨询黄石市社保中心。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黄石市湖滨大道39号 电话: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