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社保缴费基数查询,鞍山市社保基数
1. 鞍山市社保基数
鞍山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选择7个不同的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
这7个档次分别为:6936元,8064元,9216元,10368元,11520元,23040元,34560元。
2. 鞍山市社保基数调整时间
鞍山市2000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每年是800块钱上下。
3. 辽宁省鞍山市养老保险基数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辽人社发〔2015〕9 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http://www.wifi03.com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4. 马鞍山市社保基数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结算年度由业务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由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截至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各单位须按照2020年度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时间进行申报,逾期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 鞍山市社保基数查询
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由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6. 鞍山市社保缴费基数
2021年鞍山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年鞍山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126元,月平均工资为4093.83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鞍山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按照规定,2018年度在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017年鞍山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即2460元/月(49126÷12×60%),最高缴费基数为2017年鞍山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即12280元/月(49126÷12×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企业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406元,最高为12280元;
城乡居民:
普通老年居民:210元;普通未成年居民及各类在校学生60元;普通成年居民26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成年居民8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未成年居民30元;低保成年、未成年居民免费。
2021年鞍山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2021年鞍山医疗保险应该缴纳多少钱?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
1、单位:2406×7%=172.2元
2、个人:2406×2%=49.20元
7. 鞍山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普通老年居民:210元;普通未成年居民及各类在校学生60元;普通成年居民26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成年居民8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未成年居民30元;低保成年、未成年居民免费。
鞍山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8. 鞍山市社保基数多少
鞍山社保2021个人缴费价格表-2021鞍山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一览表。
类型 最低缴费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3143 15714 16% 8%
基本医疗保险 2550 12700 7.4% 2.0%
失业保险 3143 15714 0.50% 0.50%
工伤保险 3143 15714 0.40% —
医疗补充 — — — —
大病医疗 — — — —
类型 单位最低金额 个人最低金额 单位最高金额 个人最高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502.88 251.44 2514.24 1257.12
基本医疗保险 188.70 51.00 939.80 254.00
失业保险 15.72 15.72 78.57 78.57
工伤保险 12.57 — 62.86 —
医疗补充 4 — 4 —
大病医疗 54 54 54 54
小计 777.87 372.16 3653.47 1643.69
合计 1150.03 5297.16
9. 鞍山社保最低基数
2020-2021年鞍山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最新)
2019-2020年鞍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鞍山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最高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为2018年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即289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2018年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即14400元/月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为230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450元/月。
2019-2020年鞍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4%,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7%,个人缴2%。
10. 鞍山市社保基数调整
个人养老保险一年要交多少钱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缴费基数确定为2100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缴纳金额为5040元;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缴纳金额为2520元;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缴纳金额为252元,可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缴纳养老保险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可以不缴纳生育保险)。职工档案托管费为每人每月10元。
11. 鞍山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个人自负的费用比例:
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其他类医院,分别确定为20%、18%、15%、12%;退休人员分别为15%、13%、10%、7%。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无账户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致。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成年和老年居民分别为700元、400元、200元,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
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均在医疗机构相应起付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5%和30%,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按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成年和老年居民为70%、75%、80%;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和入园儿童)为75%、80%、8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年度内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起付标准减半均为2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按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