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困难企业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对原《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在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申请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细化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条件,特别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初创阶段的特殊困难,放宽了小型微型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适用条件,规定了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加大对欠缴和失信单位的处罚力度,明确了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缴存、少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困难企业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公积金问答 1、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2、2016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3、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5%(取正整数),职工1%-5%(取正整数),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5%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