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2006]2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文件规定,现就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乡镇政府为到所属行政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通知》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执行,缴存比例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缴存比例确定。对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高校毕业生至文件下发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补缴应缴存部分后,单位方能为其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 :1的比例分担。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相关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切实做好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高校毕业生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五、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文件精神,经北京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工作联席会批准,选聘到农村中小学支教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住房公积金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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