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产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并进一步降低借款人的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贷款担保方式,取消“抵押加保险”的担保方式,增加“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方式。现将“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方式
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方式,是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在房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完成前,担保中心为经批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房屋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为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金额。
三、担保期间
为自《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并将他项权利证书移交受委托银行之日止。
四、担保范围
为国管分中心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五、担保服务费
借款人应于贷款发放前,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一)一手房:
1.按照贷款金额的4.2‰标准,但最低费用为300元;
2.抵押登记代办费170元。
(二)二手房:
1.按照贷款金额的3‰标准,但最低费用为300元;
2.抵押登记代办费170元。
对于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5‰标准收取担保服务费。
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放弃贷款或变更担保方式不再需要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中心在扣除200元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担保费退还借款人。
六、履行保证责任条件
借款人连续6期(含6期)以上,未能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中心代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及逾期期间的利息和罚息,并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七、关于免除还贷责任的情况
(一)担保中心为借款人购买财产损失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借款人在保险公司相应赔付金额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还贷责任。
(二)借款人在担保期间,被追认为烈士或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担保中心代为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并不再向债务人追偿。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 ○ ○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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