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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账务处理及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的操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跨市转移业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发生的转移行为。

     二、办理程序

     (一)、转出
1、转出单位或职工本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附件2);
2、由转出单位或职工本人按要求填写郑州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五联),并加盖财务印鉴;
3、中心确认手续受理审核,并打印郑州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4、计划财务处凭郑州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通过网银划拨资金。
5、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办理转移业务时,需市本级通过网银划转资金的,请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信息汇总表》(附件2)。每期一通过中心OA系统发送或每星期五送至市中心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二)、转入
1、职工与本市用人单位确定劳动、人事关系后,由本市用人单位到住房公积金各网点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转出单位或职工本人凭《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函》到转出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3、资金到账后,由收款银行将资金及时记入职工个人明细账户内。无法记入职工个人明细账户内的票据,请各受托银行在七日内将票据及时送到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做退票处理。。

      三、职责分工中心归集管理处负责异地转移的业务管理,住房公积金各银行承办网点、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的账务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有关异地转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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