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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转入基金,社保基金转移包括统筹基金吗

2025-10-26 14:27:53

1. 社保基金转移包括统筹基金吗

查不到个人社保信息的原因只有三种:1、首先要单位是否已经为你办理社会保险。

2、需缴纳社保2个月以上的才能在网站上查询到。

3、查询的方法不正确。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你的社保卡电脑号: 1、翻看社保卡在卡面上查看社保电脑号、在社保办理回执单上查看社保帐号,这两个地方都会有帐号记录的。 2、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查询打印缴费清单。

2. 社保转入基金是什么

社保的待转基金支付金额的意思是待转基金账户里需要支付的资金。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没有分到单位的社保统筹账户,而是放到单位的待转基金账户,员工在缴纳社保的时候,如果出现多交,或漏交社保的情况,资金都会先转到单位待转基金账户里。

3. 社保基金划拨转入

异地社保转回方法如下:

1、携带身份证到你之前所工作过的城市,找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窗口打印一份文件;

2、回到你当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你两份表格;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外)转申请表。

3、第一份填上基本信息就可以;

4、第二份需要盖在给你买社保的那个公司的公章;

5、印一份身份证,加上前三份一共4份表,交给你当地的社全保险基金管理局,三个月后在网上可以查询结果。

扩展资料:

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4. 社保基金怎么转移

可以转移,但是基金不能转移。

一次性补缴社保超过3年不能跨省转移。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5. 社保基金转移包括统筹基金吗怎么办

统筹基金转移额可以用,医保卡统筹支付是指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员缴纳的医保保费中,划入了统筹账户的部分,其主要可以用于报销参保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等的意思。

和医保统筹账户对应的则是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钱主要来源于医保保费中职员个人缴纳的部分,主要可以用于支付看普通门诊的钱、在定点医疗机构买药等。一般来说,医保统筹基金是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的,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挪用。

6. 划转给社保基金

对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

1,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审核发放情况。

5,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

这是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一部分。

7. 划归社保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社保基金转入总额

个账总额是指个人缴费的那一部分钱的总和。当前总额是指个人账户总额和单位划转总额自己利息等的所有总和。通俗的说社保账户里有你个人交的钱,还有单位交的钱,都在你的账户总额中,还有每年的利息一起都在你的账户里。这样子就好理解了。

一部分是个人缴费,一部分是国家纳入统筹的钱数。这就是社保账户里面的钱的来源。搞清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就会很容易理解题面上的意思了。

9. 医保统筹基金可以转移吗

职工医保一般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这里面的余额如何转移呢?

医保卡内的余额不可以转移。根据现行政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无转移手续。若把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在办妥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可申请清算个人医保帐户内资金,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不转移至外地医保帐户。

10. 社保转移基金总额是什么意思

养老保险余额指的是个人交的那部份。单位缴的部分进入统筹账户,个人是查不到也取不出来。

养老保险余额指是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以及按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所产生的利率,都计入个人账户,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是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8%),以及单位缴费(单位工资总额或社会平均工资20%-30%不等,视各地政策而定)中的3个点(约为个人工资的3%),共计11%,计入个人账户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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